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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务案例剖析——合同约定由商洛仲裁委员会管辖,该仲裁约定是否有效?

近期,本团队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首先应提交至商洛市仲裁委员会解决处理,若处理不成,可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商洛仲裁委员会提…

案件背景

近期,本团队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首先应提交至商洛市仲裁委员会解决处理,若处理不成,可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商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过程中,被告某运输局以商洛市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不存在独立的法人资格与独立的仲裁权为由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近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某运输局的申请。

本案特殊之处——商洛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历程:2008年5月,西安仲裁委员会以西仲函字【2008】第6号商请函,致函商洛市人民政府协商成立在商仲裁机构,商洛市人民政府发函同意西安仲裁委员会在商设立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并规定了分会工作职能。后在2019年8月,省司法厅向国家司法部呈报了《关于开展全省仲裁行业发展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文件。文件要求“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拟交商洛市政府重组为商洛仲裁委员会”。后商洛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4日下发了《关于成立商洛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决定成立商洛仲裁委员会,原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整体划转至商洛仲裁委员会。但根据仲裁登记管理办法,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须经省司法厅批准后、司法部备案,方能正式成立。商洛仲裁委员会成立相关资料已上报省司法厅审查,但一直未获得批复。目前,商洛仲裁委员会对外仍使用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公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所作的〔2005〕民立他字第55 号答复,答复内容明确载明,若合同约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如“××市”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约定的仲裁机构系指“××仲裁委员会”;如“ × ×市”有多家仲裁委员会,应当认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我方观点

1、本案双方合同约定商洛市仲裁委员会,商洛市从合同签订至今有且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原被告合同中的该约定可以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虽然商洛仲裁委员会前身系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但商洛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4日下发了《关于成立商洛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决定成立商洛仲裁委员会,原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整体划转至商洛仲裁委员会。因此,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并未因该整体划转而导致无法确定或产生歧义,应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2、编号为2024-10-2-521-003《陕西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瑕疵约定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一案中,入库案例裁判要旨明确载明:因对仲裁规则不清楚,当事人约定了实际并不存在的县区仲裁委员,若当事人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县区所在的地市有唯一确定的仲裁机构的,可以认定当事人已选定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该入库案例的核心亦表明当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存在瑕疵时,若当事人对选择仲裁机构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该地有且仅有唯一的仲裁机构的,认定当事人已经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

3、仲裁条款中约定“先裁后诉”,虽然关于“处理不成,可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约定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若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或裁或诉,该约定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而无效,但当事人约定先行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提起诉讼,该约定中当事人具有明确的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故关于该约定中关于仲裁的约定系有效的。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以“双方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商洛市仲裁委员会”,虽然商洛目前的仲裁机构名称为西安市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但是在商洛目前仅有此一家仲裁机构,可以认定该仲裁条款不存在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的情况,当事人具有仲裁解决纠纷的明确意思表示,故该条款有效”认定,驳回了某局的申请。

本案裁定书原文(点开图片查看)

总结

实务中,若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虽不准确,但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名义确认当事人具有仲裁解决纠纷的明确意思表示时,一般认定该约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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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娜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校对:刘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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