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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与救济约 5 分钟

被忽略的财产!共有财产这样依法执行!

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原则上仅可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得擅自处置案外人财产,但这并非绝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等共有所有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明确的执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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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原则上仅可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得擅自处置案外人财产,但这并非绝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等共有所有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明确的执行路径。

案例引入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101-005)

武某某与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 0891 民初 722 号民事判决,判令高某某向武某某支付劳务费。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调查,高某某本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法院查询发现,高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有夫妻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遂冻结该账户内属于高某某的相应存款份额,并向张某某通知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一步:对共有财产采取查控措施

依据法条,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针对的是共有财产整体,不以区分、分割共有份额为前置条件。该条款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共有关系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共有人作为财产权利人,虽属于执行案件案外人,但基于共有物权的特殊性,法律直接免除了各种程序性的的前置条件,赋予人民法院直接对共有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权限,系执行案外人名下资产的例外情形。但同时该条款也要保障案外人的抗辩权,故执行法院也应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

第二步:依法分割共有财产,确认执行份额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法律明确共有人之间可自行达成分割协议,司法实践中分为两种合法路径:

1、协议分割

共有人之间可以对共有财产的权属份额进行划分。但该分割协议并非共有人之间随意签署,而必须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协议分割确认有效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效力应严格限定于被执行人分割后的财产份额,即对被执行人对应份额的查封、冻结措施持续有效,可依法后续处置;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不再属于执行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应保全、执行措施。

2、司法析产

若共有人之间无法达成有效的分割协议,共有财产份额处于不明状态时,也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予以确权分割。共有人之间可以依法提起该诉讼,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位请求提起诉讼,要求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常见误区

误区一:共有财产不能直接查封,必须先完成分割、确权

司法解释明确允许对未分割的共有财产直接采取控制性措施,份额分割、司法确权并非查封前置条件。

误区二:执行共有财产必须追加共有人为被执行人

共有财产执行属于法定例外情形,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无需追加或变更共有人为案件当事人。

误区三:共有人提出异议即可整体解除查封

共有人仅可对自有合法份额排除执行,无权阻却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份额的合法执行行为。

Case Analysis Summary

案 例 分 析

回到本案中,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经调查其共同经营的收入全部登记在案外人张某名下,被执行人故意制造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意图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执行法院精准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案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依法履行了法定的通知义务。

案外人张某虽提出执行异议,但在人民法院予以释明规定后,案外人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同意法院对其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申请执行人要主动调查并适用共有财产的执行规则,有效突破被执行人无单独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盘活隐形执行财产线索,落实生效判决,兑现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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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雪萌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校对:刘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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