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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与建工诉讼约 5 分钟

关于对《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视为认可”的默示条款的案例解读及实操建议

建工执行律师团队在2026年2月5日发布了一篇文章,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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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执行律师团队在2026年2月5日发布了一篇文章,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条款的专门解读。【承包人必看:工程结算拖延?这样做,让发包人“沉默”等于“认账”!】

近期团队又从裁判文书网上筛选出九个关于该条款适用的案例,希望对陕西地区的承包人及律师同行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帮助和启发。有需要完整版案例包的粉丝朋友可以在后台私信获取。

案例一

(2021)陕民申3014号裁判文书,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该判决书中对于原告请求适用该条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因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限期内未回复即视为认可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的默示条款。最终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工程总造价。

案例二

(2023)陕民申5357号裁判文书,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该判决书中对于原告请求适用该条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因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视为认可”的默示条款。

案例三

(2021)陕民申1446号裁判文书,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未明确写“视为认可”。但是该判决书中对于原告请求适用该条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因是发包人收到结算材料后超时未回复,承包人再次发出《关于尽快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函》,明确告知未限期回复的视为认可报送的工程结算价款。收到催款函后,发包人并未提出书面异议,故高院认为一审、二审以结算书作为认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案例四

(2025)陕01民终10914号裁判文书,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判决书中对于原告请求适用该条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因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限期内未回复即视为认可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的默示条款。

案例五

(2024)陕01民终13433号裁判文书,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原告请求适用该条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因是合同仅在通用条款中约定了“视为认可”的默示条款,专用条款中并未明确约定。

案例六

(2024)陕01民终8733号裁判文书,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原告请求适用该条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因是合同仅在通用条款中约定了“视为认可”的默示条款,专用条款中并未明确约定。最终依据鉴定意见确定案涉工程总造价。

案例七

(2022)陕01民终6166号裁判文书,,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原告请求适用该条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因是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视为认可”的默示条款,但是承包人不能证明已向甲方送达结算报告,故不予支持。

案例八

(2022)陕01民终6653号裁判文书,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原告请求适用该条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因是合同仅在通用条款中约定了“视为认可”的默示条款,专用条款中并未明确约定。法院认为:通用条款一般系给合同双方提供的可通用的合同条款和范本,并非当事人实现通过谈判并协商一致后确定的条款。

案例九

(2021)陕0112民初7966号裁判文书,由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原告请求适用该条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因是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限期内未回复视为认可结算的条款,承包人也证明了其向发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已送达,法院支持以报送的结算价款支付工程款。

总 结

综上所述,承包人请求法院对《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视为认可”的默示条款予以支持,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除合同通用条款外,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结算价款部分,也要写入类似“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及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金额。”的条款。

承包人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向发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已送达。这是最关键的证据固定环节。必须证明发包人“已经收到”。

首选:专人送达并要求签收。使用《送达回证》,写明文件名称、份数,要求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章或公章。

次选: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邮寄单上必须清晰注明文件内容,如“关于XX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保留好邮寄底单,并及时在网上查询、打印签收记录。

此外,也可施行电子送达,如微信发送文件,通过邮箱发送到相对方的企业邮箱,主要负责人邮箱。

公证送达:对于重大复杂项目或已有纠纷迹象的,可考虑由公证处对送达全过程进行公证,这是效力最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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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盈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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