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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与建工诉讼约 6 分钟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管辖是否必然无效?约定仲裁委员会管辖,约定不明确是否必然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在民诉法中属于专属管辖,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就必然无效,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管辖为仲裁委员会管辖,则该约定系有效的。近日,本团队在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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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在民诉法中属于专属管辖,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就必然无效,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管辖为仲裁委员会管辖,则该约定系有效的。近日,本团队在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管辖,作为申请人,我方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以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不明为由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文针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约定仲裁委员会管辖,就约定管辖是否有效做简要整理。

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往往表现为下列几种约定方式:1、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多字、漏字的情形,如XX市仲裁委员会);2、合同约定出现争议由当地仲裁委员会管辖;3、合同约定或裁或诉或者先裁后诉。

仲裁法中认定仲裁有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针对上述几种情形实务中如何认定?

1、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多字、漏字的情形,如XX市仲裁委员会);

结论:若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如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仲裁委员会管辖,XX市有且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应当认定约定的仲裁机构系指“××仲裁委员会”;如“ × ×市”有多家仲裁委员会,应当认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最高院〔2005〕民立他字第55 号答复】

最高院2006年作出上述答复后,在实务中,本团队曾遇到合同约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虽然北京目前有三家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简称北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海仲),但法院仍认定合同约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约定有效,发生争议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1:(2019)最高法知民终338号:

本案中,首先,双方合同约定为,“产生异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显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案合同时具有将此后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合意。其次,从合同约定的文字看,该仲裁条款约定的是“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非“在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从合同文字表述的通常含义看,其中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显然是指特定仲裁机构的名称,指向单一。此与“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这种并不指向特定机构的表达明显不同。再次,经查,位于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家。从涉案《技术开发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字面意思来看,与北京市现有的三家仲裁机构中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最为接近,仅有一字之差。本案双方并非法律或者纠纷解决专业人士,对其在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应苛以过高标准。

案例2:(2022)最高法民知辖终9号:

由于位于北京市的其他仲裁机构名称中均不含“北京”,与转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在表述上均有较大区别,显系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规范,不影响双方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歧义。(2022)最高法民知辖终9号

2、合同约定出现争议由当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结论:若合同中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管辖,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若根据约定可以确认“当地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且唯一,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

实务中,若对“当地”无法明确,如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各方所在地均非同一地区,各方当事人恐对当地无法明确,此时,对于该约定无法指向单一时,无法认定该约定有效。

3、合同约定或裁或诉或者先裁后诉。

结论:合同约定或裁或诉,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先裁后诉,该约定一般为有效。

实务中,对于合同约定或裁或诉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明确该约定无效。

但若合同中约定先裁后诉,虽然合同约定关于“仲裁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约定的效力。”其中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为2025-10-2-444-001《官某彬诉魏某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也明确了该观点,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仲裁不成向法院起诉是无效的,但当事人对于先行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若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具体且唯一,则可以认定该约定是有效的。

综上,若在签订合同时,有意向将发生争议交由仲裁委员会解决,则应明确载明仲裁机构名称,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条款约定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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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娜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校对:刘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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