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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与救济约 6 分钟

关于建筑企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申请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执行案件中,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我们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一,但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注意不仅仅是申请,还要注意申请前后的关键几个动作,否则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举措的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

一、紧盯法院是否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联合惩戒平台进行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文件及《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文件等多部法律法规均规定人民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推送至联合惩戒平台进行公示并予以惩戒。

以下系联合惩戒平台:

01

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02

信用中国

03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正在投标的项目申请取消投标资格。

操作步骤:

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处理的,向住建部门等主管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后已经中标的项目申请“废标”。

操作步骤:

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申请重新审查中标人(失信被执行人)的中标资格,要求重新招标,如不予处理,或者不能达到处理预期,向住建部门申请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四、申请住建部门不得给失信被执行人办理申请新的建筑资质、建筑资质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住建部及多地住建局官网的通知、管理办法及问答均有明确载明:若企业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限制其办理新的建筑资质、建筑资质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四)准入资格限制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综上,大型的国有建筑企业(当地知名的国有建工集团、国央企建筑公司)一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紧盯上述几个措施的实施,通过申请限制资质办理、核验、取消招投标资格申请、废除中标信息等手段,倒逼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促成执行案件顺利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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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   斌

编辑:白   哲

校对:刘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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