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都保谁、赔给谁?(投保理赔双避坑)
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建筑工地工人受伤,用工单位面临赔偿的问题,此时往往会有企业疑惑,受伤到底需要赔付哪些项目,如何赔付,理清四类主要保险,可以帮助企业在面临赔付时更加从容。
PART 01
一、保险保障内容
01 丨 工伤保险
存在劳动关系必须缴纳的项目。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职/ 终止劳动关系)等。企业未参保的,全部工伤待遇由企业自行承担。
实务中,工地无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常规主张路径为: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认定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项目;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往往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途径主张权利,此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除用人单位之外,也可能存在其他承担责任主体,具体因个案不同有所不同。
建设工程经多层分包、转包后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伤时,哪些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02 丨 雇主责任险
被保险人:企业/ 雇主,赔款支付给企业。保障:雇员因工作受伤、职业病,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常见覆盖: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雇主需自担的差额等)简单说,若员工发生工伤,本该由企业掏的钱,由保险来兜底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的风险。
03 丨 安全生产责任险
俗称安责险,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的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属于必须购买的保险种类。需要注意,赔付前提: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范围:从业人员伤亡、第三者伤亡/财产损失等,若是建筑工地的普通工人受伤,未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则不予赔付。误区:只要发生事故,都会赔付。
04 丨 团体意外险
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工人个人。简言之,出险后保险金的赔偿对象是受伤工人,不是企业,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也不能为企业兜底,需要注意: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并不冲突。
PART 02
二、实务核心要点
01、四类保险并不属于相互替代的关系:
各个保险都有其保障范围,选择最适合的,特别注意存在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属于法定义务,不可因购买其他保险想当然认为可以免除工伤保险的购买;
02、工伤≠生产安全事故:
工伤是由人社部门进行认定;生产安全事故认定是由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实务中,工地上摔伤、碰伤很多人误以为可以通过安责险进行赔付,实则并非,仅在事故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才可由安责险进行赔付;
03、赔付顺序逻辑:
工伤:基金先赔,企业承担就业补助金等,没买工伤→企业全赔;
雇主险:企业赔完工人后,保险公司把钱赔给企业;
安责险:安监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后启动理赔;
团意险:直接打给工人,不经企业账户。
特别提醒:
实务中,存在工人受伤后,协商由企业购买的意外险进行赔付,赔付后工人再次通过工伤保险主张权利,此时,企业往往觉得很愤怒,明明已经赔付一笔,却仍面临再次赔付的风险,工人不应获得双重赔偿。但事实上,该两笔赔偿并不冲突,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对此有明确阐述。此时企业可通过与受伤工人协商一致处理赔付,但需要注意协商一致时协议的约定,同时要注意避免因协商一致金额过低导致协议被撤销的情形。
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
问题1: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获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答疑意见:
首先,雇员所获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应冲抵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其立法本意在于,消除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其所占据的优势地位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允许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则会出现用人单位诱导或者强迫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其为受益人,以规避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如允许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显然违背立法精神,也违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目的。
其次,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获得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虽然支付了保险费,但不能成为团体意外险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此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兼得保险金与第三人的赔偿。同理,雇主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应享有代位追偿权,不应自动获得雇员的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董国强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李敬阳
法答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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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娜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校对:刘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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