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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与建工诉讼约 5 分钟

建筑工地违法分包情形下,工地工人受伤,谁担责?

建设工程施工中,层层转包、分包、包工头带班是行业常态,很多项目从总包、分包再到个人包工头,关系错综复杂。很多施工企业以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班组长或者是个人之后,即使班组长或雇主招用的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就可以分离责任,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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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层层转包、分包、包工头带班是行业常态,很多项目从总包、分包再到个人包工头,关系错综复杂。很多施工企业以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班组长或者是个人之后,即使班组长或雇主招用的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就可以分离责任,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

01

违法分包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无用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

▶ 分包单位将承接的工程进行二次、三次分包,层层转手;

▶ 总包单位将主体工程拆分转包、分包;

▶ 发包人、总包明知下游承包方无资质、无安全生产条件,依然发包、分包。

02

案由规定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在“十九、劳动争议”项下新增了“209.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

03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

在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4

司法案例

案号:(2025)陕0111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将承包的业务非法转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如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该用人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号:(2025)陕0116民初2007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明确:企业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就是工伤保险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审查分包公司是否持有施工资质,禁止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分包合同时留存好资质审查证据。在事故处置时不要越位,避免被认定为事实用人单位。已经赔付的企业务必保留好追责证据,依法向实际过错方、包工头追偿,减少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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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坤敏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校对:刘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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