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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与建工诉讼约 4 分钟

聚焦执行回款:代理原告以执行为目的的核心诉讼策略要点

在建筑工程领域纠纷中,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仅是手段,实现胜诉权益、最终回款才是核心目标。尤其在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关系复杂、资信状况不明的况下,如何制定真正“以执行为目的”的诉讼策略,是保障委托人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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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建筑工程领域纠纷中,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仅是手段,实现胜诉权益、最终回款才是核心目标。尤其在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关系复杂、资信状况不明的况下,如何制定真正“以执行为目的”的诉讼策略,是保障委托人权益的关键。

本文整理自建工执行律师团队负责人朱斌律师在陕西省律师协会近期培训会上的精彩分享要点。朱斌律师结合多年深耕建工执行领域的实务经验,深入剖析了代理原告方时,为实现有效回款应重点关注的诉讼策略核心环节。以下内容,供各位同行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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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建工案件原告,必须牢固树立“以执行回款为核心目标”的诉讼理念,并据此精心设计诉讼策略。以下分享几项关键要点:

一、精准保全:重视顺位安排,避免“查而不判”的尴尬

主张发包人在欠付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常见策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然而,该诉请的成立依赖于法院对“欠付范围”的查明。实践中,若法院最终未能查明或未支持该范围责任,可能导致保全措施落空。

风险点:若保全申请仅笼统要求查封多个被申请人财产,法院可能查到发包人账户有钱,债务主体账户没钱,于是仅冻结了发包人账户(因其账户有钱),而直接债务主体账户未冻结。若最终判决未认定发包人需承担责任,则针对发包人的保全将失去意义。

应对策略:讲究保全顺位:在保全申请书中明确优先保全顺位。例如:第一顺位为直接债务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在其财产不足或无法保全时,再申请冻结第二顺位(发包人)的财产。此策略同样适用于主张补充责任、连带责任的情形。

风险评估先行:起诉前即对各责任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程度进行评估,据此制定有针对性、有顺位的保全方案,确保保全财产与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有效对应。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身份认定是关键,风险意识不可少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已有诸多判例明确,基于实际施工人身份(尤其是因违法分包、转包形成)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倾向于不予支持,理由在于实际施工人本就违法,不享有法定的权利

风险提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要求确认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驳回的风险较高。

应对策略:

充分研判风险: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必须清晰认知此风险点。务必检索代理案件管辖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同类案例,了解当地司法实践倾向。

风险下保全仍关键:即便存在优先受偿权不被支持的风险,基于债权本身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仍应依法积极采取,为可能的普通债权执行奠定基础。

三、债权保全:

除对债务人自身财产进行保全外,对其享有的债权进行保全也是重要手段。

1.到期债权: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9条直接申请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2.未到期债权:同样可以申请冻结。依据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等相关规定。

3.核心程序规范(针对第三人债权保全)

法院在作出对第三人债权进行保全的裁定(冻结该债权)之外,必须另行制作一份裁定书,同时向该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重要限制:对第三人债权的保全,效力在于冻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本身(即禁止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不得直接冻结或扣划第三人自身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执行阶段需待债权到期或条件成就后,再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

结语

“以执行为目的”的诉讼策略,要求律师在案件启动之初,就将执行环节可能遇到的障碍预判在前,并通过精准的诉讼请求设计、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充分的法律风险论证来化解。

建工执行律师团队将持续聚焦建设工程领域复杂债权债务关系梳理、财产线索深度挖掘、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应对以及执行回款方案设计与落地,为当事人权益实现提供专业、高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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