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工程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城市规划政策调整、市场供需失衡、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手续不齐全等原因导致当今社会上面临大量的“烂尾工程”,所谓“烂尾工程”就是工程未完成,长期处于停建状态。针对这类工程的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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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城市规划政策调整、市场供需失衡、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手续不齐全等原因导致当今社会上面临大量的“烂尾工程”,所谓“烂尾工程”就是工程未完成,长期处于停建状态。针对这类工程的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据实结算,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发包人或者上游的分包人往往就会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承包人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进行抗辩,以此拒绝支付工程款。那么“烂尾工程”的承包人怎么突破质量合格这一“咒语”,笔者以自身代理过的案例作出如下分析:
案 情
笔者2019年在山西朔州代理了一起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工程款的“烂尾楼”案件。案情如下:2012年陕南两位年轻有为的老板前往山西朔州承接了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来的重点工程,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山西某知名的国有建筑企业,该建筑企业与当事人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以建筑行业所称的“劳务扩大”形式,即包人工、周转性材料、辅材、辅机、塔吊、施工电梯等“人、材、机”的方式承接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快速组织人、材、机,并投入大量自有资金进场施工,并且于2014年底完成了主体结构工程款的施工,后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工程停工至2019年未动工,2019年年底当事人委托代理本案,案件经过原一审、二审,二级法院均认定《建筑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有效,但按照合同的约定主体完工付至主体结构工程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支付全部工程款,因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剩余主体工程的20%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驳回剩余20%的起诉。后当事人又以合同有效,履行不能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剩余20%工程款,经过一审、二审均认为构成重复诉讼驳回起诉,当事人就两起案件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经山西高院研究认为合同应为无效,案涉工程自2014年停工至今(2021年)不能复工,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并非再审申请人原因导致的,再审申请人有权请求就已施工的部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最终经过笔者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了千余万元的工程款及相关利息损失近170余万元。
代理观点
(1)从整个施工过程来看,再审申请人作为劳务大清包工程的施工人,严格按照图纸及被申请人、建设方、监理单位等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几方监督下施工,施工过程中,几方并未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2)工程停工后,再审被申请人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均对工程进行了验收,认可申请人的施工质量面积等,方才向申请人出具结算单,且结算单并未就质量问题进行扣款;
(3)自2014年年底停工至今,再审被申请人及建设方并未要求申请人维修、也未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其明显是认可申请人所施工的工程质量;
(4)案涉工程2017年被法院评估过,并未反映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提出质量异议,因此申请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5)被申请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质量异议,如质量异议成立,申请人主张剩余工程款将有可能被扣除,因此被申请人质量异议的主张属于积极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规定,质量异议的举证责任应归于主张积极事实的被申请人,且再审被申请人当庭表示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施工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综上,再审申请人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合同,剩余款项的支付条件已达到。
总结
无论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确认施工合同无效主张折价补偿,还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解除施工合同主张工程价款,前提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但“烂尾楼”工程款往往就无人问津,更不可能有人去组织验收,如将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承包人,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增加诉累,因此根据举证原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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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建工执行实务的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