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被拒付后又丧失票据权利,工程款该如何要回?
建设工程领域中,发包人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的情况非常普遍。但近些年,行业发展愈发迟缓,大量汇票被相关主体拒绝承兑。被拒付后,许多施工方、分包方或材料商在试图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工程款债权的时候才发现,要么错过了拒付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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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发包人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的情况非常普遍。但近些年,行业发展愈发迟缓,大量汇票被相关主体拒绝承兑。被拒付后,许多施工方、分包方或材料商在试图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工程款债权的时候才发现,要么错过了拒付后6个月的追索期,要么熬过了票据到期2年的权利期,票据权利貌似难以实现了。但在建设工程领域,丧失票据权利并不等于工程款“打水漂”。
一、什么情况会丧失票据权利
在票据法层面,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通常指以下三种情况:
1.超过6个月:被拒付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向背书前手发起追索——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超过2年:票据到期日起超过2年未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彻底消灭
3.程序瑕疵:未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且未说明正当理由,导致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
但以上三种情况,在建设工程场景下仅仅意味着你不能依据票据关系要钱了,不代表基础债权消失。
二、为什么票据权利没了,工程款债权还在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交付商票通常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或新债清偿手段,并非当然消灭原工程款债务。如(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2021)最高法民申3982号均明确,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在未实际兑付的情况下,不产生偿付工程款的效力,原因债权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请求权并不消灭。
(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
(2021)最高法民申3982号
“未明确约定即不消灭”,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写明“交付汇票即视为工程款全部结清、原因债权消灭”,否则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与原因债权的竞合选择权。即便票据权利因超2年时效或程序瑕疵丧失,只要没约定消灭原因债权,依然可以回头找发包人要工程款。
三、丧失票据权利后,工程款如何要回
1. 回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
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张汇票对应金额的工程款本金、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按LPR或合同约定),并同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一旦胜诉,在发包方破产或资产拍卖时,能排在普通债权人前面优先分钱。
2. 依据《票据法》第18条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已超2年时效或记载欠缺,可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路径只能要回本金等价利益,很难支持利息和违约金,被告仅限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执行能力取决于发包人资产状况,且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普通债权,清偿顺位靠后。
票据权利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工程款债权当然消灭,票据制度和合同制度均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救济途径。对于施工企业而言,面对汇票拒付与时效过期的双重困境,回归基础法律关系,依法行使工程价款请求权无疑是一个理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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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佳慧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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