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必须要求受让人支付对价?
在执行程序中,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原则上允许转让,受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但实务中裁判尺度并不完全统一,争议集中在两点:对价是不是必备条件?法院要不要主动核查原债权人对外负债情况?
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贰
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必须要求受让人支付对价?
法律条文规定“依法转让+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法条本身没有写“必须支付转让款、必须有对价”。
同时依据:
1.《民法典》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对价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单纯从转让效力来看,零对价转让本身不违法。
2.《民法典》第546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结论:申请执行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支付对价,但对价是否合理,是法院判断转让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叁
法院是否主动审查债权人对外负有债务?
1.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257号裁定书
在被执行人提出债权转让人清偿能力不足、债权转让虚假、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潜在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转让债权价值与真实对价是否合理、转让债权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再决定能否允许其转让债权。
2.结论:法院不会主动全网深度摸排原债权人所有债务,但如果通过网络查控、当事人举证、关联案件检索,发现原申请执行人对外负有到期债务,甚至本身是被执行人,就必须重点审查转让行为是否减损责任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肆
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法院审查的要点
1.转让标的:是不是本案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债权本身有没有被查封、冻结、扣押;
2.转让真实性:转让协议、原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债权转让通知是否送达被执行人;
3.转让合法性:是否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
4.【触发式实质审查】有线索显示原债权人负债、涉执行、关联交易、低价/无偿转让时,进一步核查:对价是否合理、资金是否实际支付、转让目的是否为规避执行、恶意串通。
伍
一句话总结
债权可以无偿转让,对价不是法定必备条件;但对价合理性是穿透审查的重要抓手。法院不会主动深挖债权人全部债务,但若查实债权人负有债务,会重点判断本次转让是否属于减损责任财产、规避执行,一旦损害第三人利益,将驳回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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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盈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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