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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与建工诉讼约 7 分钟

未结算的工程款,到底能不能执行?

拿到一份胜诉判决,对方却迟迟不还钱。查遍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发现这家被执行人名下最值钱的“资产”,是对某个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可工程还没竣工结算,数额不确定,付款节点也没到。

这时候能执行吗?很多申请执行人会收到一句“债权未到期、无法执行”,然后悻悻而归。但这个问题的答案,远比想象中复杂。它牵扯着执行程序里一个微妙的平衡:一边是申请执行人收回债权的正当期待,一边是建设工程能否顺利推进、农民工工资能否按时发放的民生底线。

一、先厘清:未结算的工程款,算不算“到期债权”

要回答能不能执行,先看两个前提。

第一、工程款债权具不具备“财产属性”?基于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已完成的施工事实,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即使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它也已具备确定的财产价值基础,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原则上可纳入执行范围。

第二、它的“到期”如何判断?要分情形: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已届至的,可认定为“到期”;整体工程款,工程已竣工或结算条件已触发的,虽数额未定,但履行期已实质届至或可期待,可参照到期债权规则预先控制。

二、核心结论:可以执行,但要走“附条件”的特殊路径

结论先行:可以执行,但必须区别于普通到期金钱债权。工程款债权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将来的、数额待定的债权”。对这类债权,法律原则可概括为九个字——先冻结、后履行、不责令。

最权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它明确写道:“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这句话信息量很大:

“只能冻结”,说明未到期的工程款债权可以纳入执行程序的控制范围;“不能责令履行”,说明在数额确定之前,不能直接责令发包人掏钱。

三、执行程序怎么走:一裁一通知,附条件履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四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发包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落到具体操作,是“双文书”结构:

其一,作出《冻结债权裁定书》,冻结效力限定为“经最终结算审计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剩余工程款项”,并送达发包人与承包人,禁止发包人在结算后擅自向承包人支付剩余款项;

其二,向发包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明确该履行义务附有条件——“待工程最终结算审计完毕、债权数额确定后”。

程序上还有一层关键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发包人一旦提出实质异议,执行法院就不能直接对它“动手”,申请执行人需另走代位权诉讼。

四、执行中的四把“保护锁”

1. 保障工程正常推进。

冻结不等于发包人不能再付款。最高法在(2024)最高法执监397号执行监督案(张某与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指出:因工程款暂未结算,数额尚未固定,故无法认定到期债权的最终数额,对未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也不应按照到期债权执行。 据此,发包人以“债权数额需经合同履行完毕及审计确定”为由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到期债权提出实质性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不予审查,且不得对发包人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协助义务人在债权数额经审计或生效判决确定前的款项支付行为,不应认定为违反保全裁定的擅自支付。这一裁判立场表明,最高法对未结算工程款的执行持审慎态度,与“先行冻结”的实务做法之间存在张力。 换句话说,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代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不违反冻结,但要留存凭证备查。

2. 次债务人异议的审查标准。

发包人仅以“工程未结算”“数额不确定”等程序性理由提出异议,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债权自始不存在(如合同无效、未施工)或已消灭的,不构成有效异议,不能阻却冻结措施的效力。若主张已超付或不存在到期债务,则应提供付款凭证、结算资料等初步证据。

3. 农民工工资优先。

建设工程牵涉劳动者生存权与社会稳定,冻结措施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而按合同约定与行业惯例支付的进度款、代发工资等,不视为违反冻结,相关监管资金也不属可随意扣划的对象。

4. 部门协同。

对重大复杂的在建工程,执行法院可通报住建、人社等主管部门,协助监督工程款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优先、维护社会稳定。

五、三类工程款,三种处理

在建工程进度款:核心是“保支付、促推进”,冻结的是“未来的结算余款”,不影响当期进度款正常支付;

已竣工未结算款:核心是“推结算、定债权”,可采取“冻结+限期结算/审计”,数额确定后直接提取;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附返还条件(如质保期满),参照未到期债权冻结,待条件成就后提取。

六、判断框架

遇到“被执行人有工程款债权但没结算”的情形,别急着接受“执行不了”的答复,按四步走:一看债权有无合同和施工事实支撑(财产属性);二看付款节点是否届至或结算条件是否触发(到期判断);三申请冻结“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而非全部应付工程款(附条件冻结);四同步排查发包人异议能否被初步证据推翻(异议审查)。

同时也要清醒:工程款执行是执行程序中最讲究平衡的领域之一。尺度拿捏不当,要么侵害次债务人权利,要么拖垮工程、连累农民工。执行权的审慎与谦抑,恰恰体现在这里——先控制、后处分,把债权先“锁住”,把工程和工资先“保住”,待数额落地后再行兑现。但需注意,(2024)最高法执监397号案所展现的裁判倾向,对“先控制”的可行性构成一定限制——在部分法院,未结算工程款可能直接被排除在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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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佳茹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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