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张债务加入的要点及风险预防
实务中,债务主体的认定是债权债务关系中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而言,债务的主体往往比较明确,但涉及到债务加入的情形时,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则是具有争议性的事项,本文就债务加入这一情形做简要的分析。
0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务加入是指在不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前提下,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债务加入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二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三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债务加入的立法本质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新的债务主体,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概率。
02
实务认定的关键
1. 原债务合法有效
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无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依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不得加入)。
2. 第三人明确的加入意思表示(核心)
债务加入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
二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
三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3. 实务判断要点
常规:是否具有“加入债务、共同偿还、作为债务人”等关键字眼的表述,是最直接的债务加入的认定,若出现“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承担”等表述,恐会涉及前提条件系原债务人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特殊:除常见的债务加入的认定外,若第三人对债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如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债务重组受益方),也可能构成债务加入,但此时对于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也需具有完整的证据链才有可能被支持。
另,现在实务中对于债务加入的审查往往比较严格,对证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债权人在主张债权加入时需对证据链进行完整的梳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规定,债务加入也系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
03
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对债务加入的风险防范
因实务中往往对于债务加入的表述并非像法律规定那样规范,导致在实务中对债务加入的认定具有很大的争议性,因此作为债权人而言,对于债务加入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书面明确性质书面明确将性质确定为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或者其他意思表示,如:本人/本公司自愿加入案涉债务,与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享有任何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本承诺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避免:使用担保、保证、兜底、债务人无力偿还时由我承担、代偿等保证类措辞。
明确债务加入范围,防止限缩责任,对于加入的范围及后果进行明确,如:就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避免:不约定范围,笼统表述“承担全部债务”,此时对于可能存在的后续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逾期罚息等容易产生争议。
固定适格主体,杜绝无权加入(尤其涉及公司),需在债务加入时要求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债务加入的决议,分支机构债务加入须有总公司的书面授权,留存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避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分支机构越权签字,事后以未经股东会决议、越权代表为由抗辩,债务加入无效。
特殊:公司债权加入无效并不等同于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点:
1、债务加入作为责任重于担保的责任形式,参照九民纪要精神,同样须以公司机关决议为合法授权基础。未经决议程序,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加入他人债务,构成越权代表,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债权人的审慎审查义务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作为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债务加入责任的,应举证证明其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包括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对公司章程进行形式审查。若未尽审查义务,将被认定为非善意相对人,无法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加入责任,仅能依据过错程度主张有限的缔约过失赔偿。
2、债务加入因欠缺决议程序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并不等同于公司完全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债务加入效力认定及无效后的责任承担,可参照适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处理规则。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个人作为加入人:本人当面签字、按手印,附身份证复印件;已婚的可要求配偶签字,避免夫妻共同债务抗辩。
避免:无身份信息,仅有名字,在对方不参与庭审时恐无法明确主体。
综上,债权人可从债务加入时进行事前风险预防,在确定债权加入时注意上述表述,若出现债务加入表述不够明晰时,也可在事后通过补充明确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通过从风险防控到条文表述及事后挽救的全过程对债务加入进行全方位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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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娜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校对:刘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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