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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与财产转移约 5 分钟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破解之道-撤销权之诉

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实现债权的最大阻力往往并非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而是债务人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大量胜诉判决最终无法执行,根源就在于债务人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已将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民法典》所确立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可以很好应对此种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一、什么是撤销权之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之诉,是指债务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诉讼。简单来说,撤销权之诉的核心功能在于:对于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律允许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将已转移的财产“追回”,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撤销权之诉的构成要件

1

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限

债权必须合法有效,非法债权如赌债、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等不受保护,不能行使撤销权。另外,提起撤销权诉讼不需要等债权先获得生效判决确认,只要债权真实存在,且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转移财产,就可以直接起诉。

已届清偿期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已到达或超过履行期限,债务人应当立即履行债务。只有债权已经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才能主张债权人撤销权。如果债权尚未到期,则表明债权人尚未因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的行为遭受实际损害,此时债权人不具有立即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因此也就无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2

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

《民法典》对于转移财产的行为规定了以下情形:

(1)无偿处分财产:如赠与、放弃债权、放弃担保等,无需证明相对人知情。

(2)不合理低价转让、不合理高价受让:转让价低于市场价70%的,一般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价高于市场价30%的,一般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与财产受让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法院审查会更加严格,不受70%、30%比例的机械限制。

(3)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

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实现

通俗来说,想要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首先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已经没有足够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债务。其次,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与债权受到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未影响到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即债务人财产充足,债权仍可顺利实现,则债权人主张撤销权不予支持。

4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民法典》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明确规定了期限,即“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一绝对期间的规定,意在稳定社会交易秩序,防止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造成的不确定状态。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的重要救济途径,面对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形,债权人的最佳策略可以概括为:及时察觉、果断起诉、精准适用法律。只要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撤销权之诉完全能够将已转移的财产“归位”,使债权人得以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现债权,从而摆脱债权难以实现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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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佳慧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校对:刘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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