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如何认定?
在民商事执行案件中,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往往陷入 “执行困局”,但此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破局”。 实务中,通过抽逃出资、违法减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方式向股…
欢迎关注“建工执行律师团队”公众号
获取更多建设工程领域债权与疑难执行问题的专业解析与实务干货!
在民商事执行案件中,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往往陷入 “执行困局”,但此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破局”。 实务中,通过抽逃出资、违法减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方式向股东转移资产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如何刺破公司面纱,精准识别股东的各种瑕疵出资行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无疑是打破执行僵局、实现债权回收的关键一环。
PART.01
一、抽逃出资的认定
核心特征: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但仍保留股东身份。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认定要点:
1. 出资款转出的时间(是否刚完成出资即转出)
2. 转出金额占出资款的比例
3. 转出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
4. 款项转出后是否归还
PART.02
违法减资的认定
核心特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情形:
1. 程序违法:
违反内部程序:减资决议存在效力瑕疵
违反外部程序: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2.实质违法:
对认缴期限未届满的出资额进行减资
违法向股东分配减资款项
通过减资免除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义务
PART.03
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未出资)
(一)虚假出资的认定
核心特征:股东表面上认缴出资而实际上未出资,本质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具体表现: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
2.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提供虚假银行流水 、验资报告 ,制造已出资假象
认定标准:
核心是判断股东是否真实、足额地履行了出资义务。 核实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的规定,同时审查银行流水记录、验资报告等证据,判断股东是否实际支付了对价。
(二)出资不实的认定
核心特征:股东已履行部分出资义务,但未全面、足额履行,主要发生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情形。
具体表现:
主要表现在非货币出资的情形下,如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认定标准: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是否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三)未出资的认定
核心特征:股东完全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包括未按期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具体表现:
1.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届满,但股东未将货币存入公司账户
2. 公司银行账户记录显示无相应资金流入
3. 验资报告被客观事实推翻 ,如出资账户根本不存在
总 结
对于债权人一方而言,通过认定债务人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从而启动执行追加程序或另案诉讼,是破解“执行难”、实现债权回收最为直接高效的方式之一。因此,精准识别各类型的瑕疵出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感谢观看
本团队深耕建工领域全链条法律风险防控,专注于建工诉讼、仲裁及与建筑企业相关的强制执行研究及代理。如果您有需要,可联系我们。
作者:刘佳慧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校对:刘志盈
声明
本文为建工执行律师团队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在文前注明来源公众号建工执行律师团队(ID:gh_bc7004aae984)及作者信息。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学习和交流。文章版权归原作者享有。
关
联
文
章
建工执行团队2025年办案心得总结
被执行人财产报与不报?
李建伟:执行背后的基本法律一定是民商法!
执行|扩大主体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聚焦执行回款:代理原告以执行为目的的核心诉讼策略要点
针对法院法官不作为等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律师应该怎么救济?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删除后的管辖争议——案由新规首案观察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已发生的债务及未来发生的债务都需要承担责任
执行|扩大主体之未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做一个专业、高效为客户解决问题及需求的
建工+执行律师团队
喜欢就关注哦
动动小手点个赞
点在看最好看
本文为建工执行实务的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