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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与扩张被执行人约 4 分钟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分与认定

实践中,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复杂性,债权债务关系往往不限于仅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此关系之中,出现第三人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第三人或是与债务人存在特殊的交易关系、身份关系,或是出于某种商事目的,从而通过约定或法律行为表明愿意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清偿责任,这种债务承担方式主要分为三类,即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每种类型中的法律效果及责任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01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

1.债务转移

即“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所负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相应地全部或部分免除清偿责任。核心特征在于债务人退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取而代之。

2.债务加入

即“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第三人需在其承诺的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核心特点是:原债务人不退出债的关系,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责。

3.第三人代为履行

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基于自身的合法利益或履行义务,自愿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种情况下,该第三人并非债的主体,债权人不得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债务人仍需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02

实践中如何认定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1.根据第三人做出承诺的文书认定

第三人出具的文书是最直接的认定依据,如承诺书、协议书、还款计划等。

(1)债务转移的典型表述

若文书中明确出现了“债务转移/转让”“由XX(第三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权人同意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等表述,且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则倾向于认定为债务转移。

(2)债务加入的典型表述

若文书中出现“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一起偿还”等表述,或第三人虽使用了“代为偿还”字样,但并未明确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亦不认可债务已转移,则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无论表述如何,只要从其意思表示中可以推断出第三人愿意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即可认定债务加入成立。

(3)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典型情形

如果文件中仅约定“可由第三方支付”“由XX(第三人)代为支付”,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后双方未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则通常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在无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出于自身合法权益(如保证人、近亲属、财产利害关系人)代为履行,也属于此类。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加入的区别在于,债权人可否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能。

2.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

三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原债务人退出的意思表示。在债务转移中,原债务人彻底退出债的关系,由第三人取而代之;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不退出,第三人加入后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原债务人始终是唯一债务人,第三人仅系履行辅助人。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若有关约定或意思表示未明确免除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出于在存疑情形下对第三人的保护,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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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佳慧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校对:刘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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