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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与扩张被执行人约 5 分钟

执行程序中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救济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时,申请执行人往往会将目光投向公司的股东 ,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这便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突破口。本文将分析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追究抽逃出资股东责任的两种主要路径——执行追加与另行诉讼,并结合实务操作要点,为债权人提供一份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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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核心法律依据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此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为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提供了程序法依据:“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路径一: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适用前提

1、债务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实务中,最直接的证明是执行法院做出的终本裁定。

2、有初步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申请执行人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实务操作流程

1、证据收集

① 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获取执行法院出具的《终本裁定书》。

② 证明股东抽逃出资:这是关键。初步证据可以包括:

银行流水:显示股东出资后,公司账户在短期内向该股东或其关联方转出大额资金,且无合理商业理由。

工商内档与验资报告: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及出资时间。

财务凭证:公司账目中记载的与股东之间的异常往来款、虚假交易合同等。

关联交易线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明资金接收方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2、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明确列明:

①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追加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② 事实与理由:阐述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并结合证据说明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的法定情形。

③ 证据:生效法律文书、终本裁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股东身份信息等。

3、执行法院将对追加申请进行审查,若法院认为证据充分,将作出追加裁定;反之,则裁定驳回。

4、后续救济

① 裁定追加:裁定生效后,执行法院可直接对股东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② 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若对驳回裁定不服,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举证责任的分配

1、申请执行人的初步举证责任:只需提供能够证明股东在完成出资后,公司资金又转回股东或其关联方,如银行转账记录。

2、被申请股东的反证责任:一旦申请执行人完成初步举证,举证责任便转移至股东。股东必须证明该资金转出行为具有真实、合法、合理的商业背景,例如真实的货物买卖、合法的借贷关系等。若股东无法提供有效反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据此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

03

路径二:另行提起诉讼

诉讼类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请求判令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股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4

路径选择与策略建议

1、优先尝试执行追加:鉴于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建议债权人首先收集初步证据,尝试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

2、若执行追加申请被驳回,或者案件涉及协助抽逃的其他责任主体,应启动另行诉讼程序。

3、证据收集:无论选择何种路径,证据的收集是核心。债权人应充分利用银行流水、工商档案、财务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

4、准确把握时效与程序:特别注意,对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不服,提起的是“执行异议之诉”,且必须在十五日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丧失救济权利。

综上,面对股东抽逃出资导致的执行困境,申请执行人并非无计可施。准确区分执行程序追加与另行提起诉讼两种路径的适用场景,准备充分扎实的证据材料,债权人完全有可能打破执行僵局,为债权实现开辟切实可行的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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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莉

编辑:白 哲

校对:刘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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