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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与救济约 6 分钟

专用账户绝非建工企业“保护伞”!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

专用账户绝非建工企业“保护伞”!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八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领域内农民工的工资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工程建设领域就农民工工资设立了专用账户,明令除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之外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本是为了保障大量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各建工企业却将该规定作为其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保护伞,隐匿、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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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专户并非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本意系为保护广大农民工的薪酬得以足额发放,维护建工行业稳定,绝非建工企业讨债、逼债的保护伞。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某甲公司与山东某公司执行异议案(入库编号2024-17-5-201-023)裁判要旨明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账户时,除需审查其是否具备规范规范命名及特殊标识等形式要件外,也应审查其是否资金系专款专用的实质要件。即专用账户如果脱离了农民工账户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就不再享有司法对其账户的特殊保护,可以按照合法资产采取强制执行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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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哪些情形下可以对专用账户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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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类债权直接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债权本身即为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该债权契合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设立目的及使用情形,基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予以扣划。

二、 专用账户内已超出农民工工资部分的金额可供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通过专用账户对应的工程项目合同、结算等,核算本项目中应付的人工费用薪资总额,针对其项目专用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

第三条 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

三、 项目竣工并完成无欠薪记录等,账户内资金可正常执行:

专用账户对应的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且通过人社、住建部门备案确认公示无欠薪记录、全部工人工资已结清后,专用账户即具备注销的前提,其户内余额即可归施工企业所有。申请执行人在实务中若已发现被执行人施工企业存在即将完工并有余额可供执行的专用账户,可优先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预冻结措施”,待工程施工完毕解除监管后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即可划拨剩余款项。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四、 资金混同、违规使用专用账户,突破司法保护:

专用账户不得冻结是法律对专用账户的硬性保护规定。但大量施工企业利用该规定,将专用账户作为普通经营用账户收取各种应收款项并支付材料款、租赁款等非农名工薪资款项,长期存在资金混用及用途违规的情形,实质上是实施了规避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就该专用账户是否具有专款专用特征予以审查,如存在大量“往来款”、“材料款”等非农民工工资款项,通常会认定其不具备专用账户的特征,亦不符合人民法院无法冻结的法律规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6)黔执复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中论述: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应具备在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开户银行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等形式要件。人民法院需重点审查账户内资金是否系工资性工程款、账户内资金是否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即审查案涉账户是否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在查清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判。

结合大量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判例分析可见,人民法院针对专用账户的执行已基本形成统一的裁判方向。作为申请执行人,面对建工企业大量专用账户无法冻结的案件困境,更应摒弃固有认知,深入分析专用账户及对应工程项目现状,精准锁定违规执行行为,实质认定其专用账户特征,突破专用账户执行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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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雪萌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校对:刘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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