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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与代位权约 4 分钟

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的,对其债权的冻结效力是否自动失效

在执行案件中,到期债权往往是破解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僵局的关键突破口——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其对第三方(以下称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就成为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的重要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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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中,到期债权往往是破解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僵局的关键突破口——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其对第三方(以下称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就成为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的重要财产线索。

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线索后,应当立刻提交两份文书材料:要求执行法院冻结该笔债权的申请书和要求执行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申请书,执行法院审查后会依法作出具有冻结效力的裁定书及要求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或执行法院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

但在执行实务中,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往往并不顺利,当执行法院依法作出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并向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次债务人为逃避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必然提出异议,那么这份异议书是否必然影响冻结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执行法院发出冻结裁定的法律后果是“限制履行”,而非“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作出的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其核心作用是限制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防止次债务人擅自向被执行人付款,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落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非是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名下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仅约束次债务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这一笔债权的履行行为。

二、次债务人的异议的作用无法直接解除对该笔债权的冻结。

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其法律后果是阻却执行法院对次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而非直接解除对到期债权的冻结。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不能再依据的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强制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但次债务人仍需受冻结裁定的约束,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其擅自履行的行为,将会涉嫌帮助被执行人实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将会被依法追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三、次债务人超期提出异议的处理规则

执行过程中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其实是将次债务人未经审判程序实体审理的债务直接纳入执行程序解决,故而为保障次债务人的权益,法律明确赋予次债务人一定期限内享有异议权。但当次债务人超期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是否仍应受理并审查其异议合理、合法性。

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与宣城市某公司、安徽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入库编号:2024-17-5-202-057),其裁判要旨明确:次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超期提出到期债务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予受理,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该案明确,次债务人法定期间内异议可阻却强制执行且法院不审查异议,但若超期异议,法院仍需依法受理并审查。

综上,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并不会自动导致涉案到期债权的冻结效力失效,在执行实务中,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关注债权冻结的实时情况,及时跟进异议处理进度,通过积极行使权利、配合法院执行,加快实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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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雪萌

编辑:白 哲

审核:朱 斌

校对:刘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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